中国的农药管理
1. 农药管理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2. 农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2)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3)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3. 农药登记流程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进行登记试验。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提供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单位。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等级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变更农药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