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农药管理
1. 农药管理法规 欧盟农药管理法规主要有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指令98/8/EC、条例396/2005、指令2009/128/EC。
2. 欧盟农药管理制度
2.1 农药登记和再登记制度
在欧盟,农药登记分为2个层次,即有效成分登记和产品登记,前者由欧盟委员会授予许可,后者由各成员国授予许可。有效成分在欧盟统一登记后,各成员国同时生效,只有在取得有效成分登记后,方可进行包含此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的登记。
除农药登记制度外,欧盟还建立了农药再登记制度,逐渐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
2.2 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降低农药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欧盟制定了2009/128/EC指令,提出构建农药可持续使用框架的一系列措施、要求。同时,欧盟1107/2009号法令也对农药经营和使用进行了相应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制定国家行动计划。
2)实行对农药经营人员和专业施药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3)建立农药销售、使用记录。
4)农药药械认证和监督。
5)农药施用场所限制规定。
2.3 农药残留管理制度
欧盟以法规的形式允许在科学分析与验证的基础上建立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依据良好农业规范为植物和动物产品制定最高残留水平。
2.4 农药数据统计
为了使农药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决策有统一的科学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与2009年11月25日颁布了关于农药统计的第1185/2009号指令。该指令对销售和使用农药的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传输及质量评估等工作制定了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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