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的农药管理
1. 农药管理法规 加纳于1998年9月11日签署《鹿特丹公约》,2003年5月30日批准实施。
2. 农药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颁布环境许可和污染消减通知,控制废物排放、释放、存放的数量、类型、成分和影响,或污染物和对环境或环境任何组分质量有害或潜在的危险物质的其他源头;制定与空气、水、土地污染和包括废物排放在内的其他形式的环境污染以及有毒物质控制有关的标准和准则;开展环境问题调查并就此向部长提出建议,促进改善和保护加纳环境以及维护其良好生态系统的调查、研究及分析。
化学品控制与管理中心: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检查和控制工业、日常化学品、农用化学品;管理危险和废弃物品的运输、储存和处理;农药登记和许可;项目开发和国际关系。
3. 登记类型及资料要求
登记类型主要有:临时登记;全新登记;登记更新;登记续展;配方更新;登记权转让等。
资料要求:某种化学品要得到环境保护局的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技术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包括农药的用途、成分和原产地。此外,还必须提供制剂和有效成分的理化特性及毒性水平。该资料必须附有产品制剂和各有效成分的生态毒理学及毒理学研究报告。提供的样品需经加纳标准委员会测试。 |